“被告方声称我们证据的测试中没有用别的测试方法,所以无法证明这些软件是不能卸载的,但是呢,根据最基本的逻辑原则,我们已经采取了一个正常消费者所能想到的任何方法进行卸载后依然无法卸载的,就应当视为无法卸载!”

    “而且根据民法典的诚信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当这款手机的预装软件无法用正常方法卸载之时,那手机厂商应当对卸载方法进行告知!”

    “所以我方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测试结果足以证明几类预装软件无法卸载!”

    张明华自然不甘示弱,同样开始反驳。

    “原告方所主张其没有发现别的卸载方法便视为无法卸载,我认为没有半点逻辑可言!”

    “预装软件因为其大多与手机系统相关,因此卸载程序比较繁琐,这是众所周知的,所以原告方声称其用尽了卸载方法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只能证明其测试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这些软件无法卸载。”

    这就是张明华的辩论思路,他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用什么“经济发展”或者是“这些软件是系统软件所以无法卸载”之类的话来辩论。

    今时不同往日,如果放在工信部的规定出台之前,他肯定会用这些话进行辩论的。

    你说它不是系统软件就不是了,我们有证据,有程序证据证明,这些预装软件和手机系统是息息相关的,没了这些软件,就会影响到手机基本功能的使用。

    那会没问题,但是现在就不行了。

    现在这么说,人家拿出工信部的规定来,那直接就是找死,到时候去工信部一投诉,完蛋,比公益诉讼输了还要惨……

    高明的律师一定要避免让自己的委托人陷入不利局面的。

    不能像某位张姓律师那样,原本好好的赔钱就行,辩着辩着,莫名其妙就二十年了。

    所以只能说,我们的这些软件一定是可以卸载的,你们之所以没卸载成功,那是没找对方法,这不怪我们。

    “与手机系统相关,卸载程序就会繁琐,我认为被告这一说法纯粹是无稽之谈,更遑论众所周知,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软件是和手机系统相关的,亦或者是属于法定的‘应当卸载程序繁琐’的情况。”

    更别说根本没有这种规定。

    双方开始了唇枪舌剑!

    不得不说,周毅都能看出来,这位张明华律师算是和方大状旗鼓相当的对手。

    他的落脚点很特殊,而且对于法律规定同样是信手拈来。

    只可惜,现在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密了,能辩的点,可辩的点越来越少。

    尽管再是巧舌如簧,也无法让法官信服,毕竟手机厂商提供的卸载方法,那是正常人根本想不到的……

    这都不需要用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所以辩着辩着,张明华律师也无法继续说下去了。

    反倒是对面的方大状,现在那叫一个激动,那叫一个振奋!

    “请被告方拿出证据来证明,这所谓的卸载方法是任何一个消费者都能想到的,这里面甚至涉及到了专业的编程知识,需要进行至少五分钟的操作,这是正常消费者所能想到的吗?”

    “还有,根据工信部预装软件的规定,其卸载方法都应该简洁,这样的卸载方法简洁了吗?每次卸载都必须用电脑,我并不认为这是简洁的方法。”

    “纵然有着这样的卸载方法,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也没有任何作用,因为没人会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这样的卸载方法。”

    “所以,便应该视为无法卸载!”

    一句一句话,如同刀子一样扎来,让张律师没办法张嘴了。

    他是那种传统的律师,找不到辩点了,不可能再说车轱辘话,所以这辩论也就结束了。

    到这里,一直看着直播的网友总算是开心了,最起码这场辩论很值!

    也让人看到了方大状的功力,一层一层,如同蜘蛛织网,层层递进。

    搞辩论,很忌讳直接把关键东西抛出来,必须得先把其他的路堵死了,才可以抛。

    不然,你这辩论的观感就完全不一样了。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随即开始问双方还有没有最后意见。

    这个最后意见就是对应的刑事辩护中的最后陈诉,当然,也并不是一定要叫最后意见,有时候法官会问你们有没有什么要补充的。

    方大状自然没了,该说的都说了。

    张明华身边的律师却站起来,开始说之前网上的意见,那就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为什么要这么说,因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双方努力辩论就是为了说服法官。

    终于,庭审结束,这案子事关重大,基本上是不可能当庭宣判的,所以周毅也没有感觉意外。

    而很快,网上就有了相关的消息,毕竟直播庭审,庭审时谁占理谁没占理就算是普通人都能看出来。

    藕片公司的康总把直播看完了,差点又砸了一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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