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然后,林玉俏也安排了一位老人,给法院普史。
这一位老人,不是别人,正是林玉俏前夫的父亲,他讲自己年轻时,参与了建校工作。
老人给法院工作人员普及那段历史。
当年,技工学校是怎么建起来的?
先是由附近农民出集体工,挑河泥做瓦,挖山土做泥坯砖,然后自己烧制成青砖和青瓦。
这期间,已经普及吃集体饭,安排来该工地出工,伙食也就拨到了该工地,如果擅自不来上工的话,那就等于自己断了自己的口粮。
木材是从附近集体山林征收过来的,同样,也是由农民出集体工,砍伐和搬运。
搬运,就是由人一棵一棵的抬过来。
所用的石灰,也是自己烧制了,接连烧了三窑石灰。
几乎没有什么钢筋,一点铁丝等物,是从钢铁厂拖过来的,都是集体的,不要给钱,只记账,用公社的农副产品抵账。
大白菜,萝卜,鸡蛋,猪肉,这都是集体的,也就是农民自己生产的,从生产队或收购站拖过来的。
为什么猪肉和鸡蛋这类农副产品要标价?因为涉及到农副产品收入,要作价记账的,算到其它上缴一起。
施工建设,那就基本上是农民,只有极个别技术员或上级领导到场指导工作。
工资?
工资也有,就是计入生产队工分,年底盘底分红,他们是7分钱一天,高工价。
当时就有人讲了,7分钱买4个鸡蛋还剩1分钱,按当时的专家(那时候一样,有专家)所讲的,一个人如果一天吃3个鸡蛋,营养达标还略有过剩,4个鸡蛋,那就根本吃不完。
一个法院的年轻小职员插嘴:每天有鸡蛋吃,怎么还讲没饭吃呢?
老人讲,五六十个人在一个工地上出集体工,一天二十几个鸡蛋,每餐十来个,打汤。
这是因为工作确实繁重,且还处在“放开肚皮吃”的初始阶段,搞了一二十天好的开张,后来,就隔几天才会有一餐蛋汤,吃的也就变成了双蒸饭,二两米能蒸出四两米饭的视觉效果来。
【这个二两米,指的是十六两一斤的那种,半斤八两,二两也就是八分之一斤,合62.5克重。】
到第二年,就不知道鸡蛋长什么样了…
老人讲,就这种,当时也抢着来,因为有的连这个都没有,来的人,连这口晚饭还舍不得吃,捏成饭团藏在身上,要带回去给孩子老婆吃…
法院院长听了,说:“老人家,少讲这些…在法院里面造谣,更违法,法院不是你忆苦思甜的地方…”
就有两名工作人员,来赶人,把这老头给赶了出去。
因为,按这老人所讲的,楼家当年就算有心想出钱建学校,那也没地方花得钱出去。
那年代开始搞大集体,突然开始讲各取所需了,要花什么钱?
连生产工具,都是农民自带的,或者是从生产队拿过来的。
据说,那个年代,唯一要买的,就是两样,一样是洋火,另一样是盐。
所以,这两样就贵,洋火要2分钱一盒,盐要1毛7一斤。
至于烧砖烧瓦的煤,那不是自己去挖煤,是自己烧制木炭。
这下不太好办了,左右两难。
庭外和解,管会委不接受;继续审理,那原告又没什么有力证据。
如果就此不搞了?那钱又怎么搞得到手?
不久,就正式第三次开庭,因为前面第一次、第二次,那都算不了是开庭,没搞几分钟,就冷了场。
这一次,楼永福摆上了有力证据:一张金额为2780元的单据,下面领款人一栏,有他爷爷的亲笔签名。
单据发黄,与上面的日期,比较相匹配,首先可以排除,做假的可能性。
2780元,1958年8月15日,这个数目确实比较大。
那这个就不可能是工资。
那时候,当然也有月工资四五百的,但是,一般熟练技术工,也就是三四十块钱一个月,其他的更低。
作为楼永福的爷爷,楼家老太爷那月工资,大概也就是两百多块钱。
【当然了,这相当于二十几户农民家的年收入了。】
第三次开庭,林玉俏自己来了,那个司法所长也陪她一起。
看过这张单据,林玉俏问:“这笔钱的用途一栏,字迹为什么看不清?”
原告律师讲:“这个字迹模糊,与本案走向关系不太。
字迹模糊,是因为时间久远而造成的。
但是,不论填写的用途是什么,只要是有这么一笔钱,用来建了学校,那就可以了。
比如说,领款人讲领了回来建故居的,给果建了学校,难道不行?”
林玉俏回应说:“原告律师,本人特别警告你,请你时刻记住,你是律师,你是懂法律的,不是编故事搞坑蒙拐骗的混混,一开口,就要体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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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林玉俏也安排了一位老人,给法院普史。
这一位老人,不是别人,正是林玉俏前夫的父亲,他讲自己年轻时,参与了建校工作。
老人给法院工作人员普及那段历史。
当年,技工学校是怎么建起来的?
先是由附近农民出集体工,挑河泥做瓦,挖山土做泥坯砖,然后自己烧制成青砖和青瓦。
这期间,已经普及吃集体饭,安排来该工地出工,伙食也就拨到了该工地,如果擅自不来上工的话,那就等于自己断了自己的口粮。
木材是从附近集体山林征收过来的,同样,也是由农民出集体工,砍伐和搬运。
搬运,就是由人一棵一棵的抬过来。
所用的石灰,也是自己烧制了,接连烧了三窑石灰。
几乎没有什么钢筋,一点铁丝等物,是从钢铁厂拖过来的,都是集体的,不要给钱,只记账,用公社的农副产品抵账。
大白菜,萝卜,鸡蛋,猪肉,这都是集体的,也就是农民自己生产的,从生产队或收购站拖过来的。
为什么猪肉和鸡蛋这类农副产品要标价?因为涉及到农副产品收入,要作价记账的,算到其它上缴一起。
施工建设,那就基本上是农民,只有极个别技术员或上级领导到场指导工作。
工资?
工资也有,就是计入生产队工分,年底盘底分红,他们是7分钱一天,高工价。
当时就有人讲了,7分钱买4个鸡蛋还剩1分钱,按当时的专家(那时候一样,有专家)所讲的,一个人如果一天吃3个鸡蛋,营养达标还略有过剩,4个鸡蛋,那就根本吃不完。
一个法院的年轻小职员插嘴:每天有鸡蛋吃,怎么还讲没饭吃呢?
老人讲,五六十个人在一个工地上出集体工,一天二十几个鸡蛋,每餐十来个,打汤。
这是因为工作确实繁重,且还处在“放开肚皮吃”的初始阶段,搞了一二十天好的开张,后来,就隔几天才会有一餐蛋汤,吃的也就变成了双蒸饭,二两米能蒸出四两米饭的视觉效果来。
【这个二两米,指的是十六两一斤的那种,半斤八两,二两也就是八分之一斤,合62.5克重。】
到第二年,就不知道鸡蛋长什么样了…
老人讲,就这种,当时也抢着来,因为有的连这个都没有,来的人,连这口晚饭还舍不得吃,捏成饭团藏在身上,要带回去给孩子老婆吃…
法院院长听了,说:“老人家,少讲这些…在法院里面造谣,更违法,法院不是你忆苦思甜的地方…”
就有两名工作人员,来赶人,把这老头给赶了出去。
因为,按这老人所讲的,楼家当年就算有心想出钱建学校,那也没地方花得钱出去。
那年代开始搞大集体,突然开始讲各取所需了,要花什么钱?
连生产工具,都是农民自带的,或者是从生产队拿过来的。
据说,那个年代,唯一要买的,就是两样,一样是洋火,另一样是盐。
所以,这两样就贵,洋火要2分钱一盒,盐要1毛7一斤。
至于烧砖烧瓦的煤,那不是自己去挖煤,是自己烧制木炭。
这下不太好办了,左右两难。
庭外和解,管会委不接受;继续审理,那原告又没什么有力证据。
如果就此不搞了?那钱又怎么搞得到手?
不久,就正式第三次开庭,因为前面第一次、第二次,那都算不了是开庭,没搞几分钟,就冷了场。
这一次,楼永福摆上了有力证据:一张金额为2780元的单据,下面领款人一栏,有他爷爷的亲笔签名。
单据发黄,与上面的日期,比较相匹配,首先可以排除,做假的可能性。
2780元,1958年8月15日,这个数目确实比较大。
那这个就不可能是工资。
那时候,当然也有月工资四五百的,但是,一般熟练技术工,也就是三四十块钱一个月,其他的更低。
作为楼永福的爷爷,楼家老太爷那月工资,大概也就是两百多块钱。
【当然了,这相当于二十几户农民家的年收入了。】
第三次开庭,林玉俏自己来了,那个司法所长也陪她一起。
看过这张单据,林玉俏问:“这笔钱的用途一栏,字迹为什么看不清?”
原告律师讲:“这个字迹模糊,与本案走向关系不太。
字迹模糊,是因为时间久远而造成的。
但是,不论填写的用途是什么,只要是有这么一笔钱,用来建了学校,那就可以了。
比如说,领款人讲领了回来建故居的,给果建了学校,难道不行?”
林玉俏回应说:“原告律师,本人特别警告你,请你时刻记住,你是律师,你是懂法律的,不是编故事搞坑蒙拐骗的混混,一开口,就要体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