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共为这次商业活动提供了直接价值四百多万的后勤保障(仅指粮草消耗、路费和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及伤亡抚恤金),但是老兵营也为了自己在西域的发展送给西域各势力本金价值差不多四百万的货物(楼兰的赊账货物用没收的白山玉抵了)。其实这也就是个大家认可的意思账,真的要一笔笔算,会计也算不出来。
其次,蔡氏、郦氏(含无姤姐和田媚儿)共出资八百万购买了各种货殖,目前这些货殖共计兑换了成本价约一千八百万的货物,根据之前的约定,这一千万的利润中有六成属于投资人,也就是说蔡氏和郦氏单向净获利六百万,蔡伯和郦逸将价值一千四百万的货物运回大汉贩卖,这一千四百万的本金加上贩卖后溢价扣除路费的六成即为蔡氏和郦氏应得的全部利润,这个全部利润按照当初两家的出资比例分配后即为其应得本利的全部。
再次,郦东泉、王赟劣后的从齐鲁之地采购的全部尖货共计约两千万钱,扣除各种赠送、损耗后(没卖掉的以疏勒市价评估)卖价一亿两千万,这些货物的本金两千万由王氏、贡氏出资,剩余一亿正好满足当初优先级五倍利润的估价模型。所以属于王氏两千万、贡氏四千万、老兵营四千万,属于老兵营的四千万正好抵扣剩余的四成剩余尖货结算,剩余八千万以西域易货交王赟、贡宽拿回大汉售卖。这部分卖出的净利润按照协议算“劣后”收入,扣除两千万本金及归途中产生的成本后,四成五归王氏、四成五归郦东泉(郦东泉与我的私下协议在此不考虑)、五厘归贡氏、五厘归老兵营。
最后,老兵营的收益由四部分组成:第一,估值四千万的丝绸尖货;第二从蔡氏、郦氏处得到的单程分红——价值二百万;第三,从仰氏处转手买的货值本金及利润共计约两千万,扣除本金及应该给与贡氏、王氏的分红二百万(对冲蔡氏、郦氏的分利)以西域贸易的易货结算;第四,老兵营独自的货物如灰陶、日用品等的获利全部以货结算;第五,商队回汉后的单程收益部分待出货后结算。
如果对比后来“二弟”的精算水平,商队的会计给我们算的这个账虽然谈不上是“糊涂账”,但数字其实也是比较含糊的,并不精确。
不过最后的利益结算和各股东的出资状况及契约约定总体偏差不算大,总算是各方股东满意、认可的贸易合作结算。
其次,蔡氏、郦氏(含无姤姐和田媚儿)共出资八百万购买了各种货殖,目前这些货殖共计兑换了成本价约一千八百万的货物,根据之前的约定,这一千万的利润中有六成属于投资人,也就是说蔡氏和郦氏单向净获利六百万,蔡伯和郦逸将价值一千四百万的货物运回大汉贩卖,这一千四百万的本金加上贩卖后溢价扣除路费的六成即为蔡氏和郦氏应得的全部利润,这个全部利润按照当初两家的出资比例分配后即为其应得本利的全部。
再次,郦东泉、王赟劣后的从齐鲁之地采购的全部尖货共计约两千万钱,扣除各种赠送、损耗后(没卖掉的以疏勒市价评估)卖价一亿两千万,这些货物的本金两千万由王氏、贡氏出资,剩余一亿正好满足当初优先级五倍利润的估价模型。所以属于王氏两千万、贡氏四千万、老兵营四千万,属于老兵营的四千万正好抵扣剩余的四成剩余尖货结算,剩余八千万以西域易货交王赟、贡宽拿回大汉售卖。这部分卖出的净利润按照协议算“劣后”收入,扣除两千万本金及归途中产生的成本后,四成五归王氏、四成五归郦东泉(郦东泉与我的私下协议在此不考虑)、五厘归贡氏、五厘归老兵营。
最后,老兵营的收益由四部分组成:第一,估值四千万的丝绸尖货;第二从蔡氏、郦氏处得到的单程分红——价值二百万;第三,从仰氏处转手买的货值本金及利润共计约两千万,扣除本金及应该给与贡氏、王氏的分红二百万(对冲蔡氏、郦氏的分利)以西域贸易的易货结算;第四,老兵营独自的货物如灰陶、日用品等的获利全部以货结算;第五,商队回汉后的单程收益部分待出货后结算。
如果对比后来“二弟”的精算水平,商队的会计给我们算的这个账虽然谈不上是“糊涂账”,但数字其实也是比较含糊的,并不精确。
不过最后的利益结算和各股东的出资状况及契约约定总体偏差不算大,总算是各方股东满意、认可的贸易合作结算。